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有关问题的复函
(卫办医函〔2008〕78号)
浙江省卫生厅:
你厅《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和启封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浙卫〔2007〕4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和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,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,医疗机构应当及时、主动和患方取得联系,告知患方病历封存的相关规定,以取得患方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,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。
二○○八年二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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